根據《港口貨物作業規則》的規定,港口貨物作業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1)作業委托人、港口經營人和貨物接收人的名稱;
(2)作業項目;
(3)貨物名稱、件數、重·量、體積(長、寬高);
(4)作業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5)貨物交接的地點和時間;
(6)包裝方式;
(7)識別標誌;
(8)船名、航次;
(9)起運港(站、點)(以下簡稱起運港)和到達港(站、點);
(10)違約責任;
(11)解決爭議的方法。以上的合同條款並不是每個作業合同都必須訂立的條款。根據合同的規定,除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條款外,缺少其他的條款並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關於合同當事人、合同標的,及貨物數量的有關條款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外,其他條款都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後進一步補充約定。
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訂立單次作業合同和長期作業合同。在港口貨物作業的實踐中,使用最多的是單次作業合同,作業委托人可以按每批或每船貨物與港口經營人簽訂作業合同。與之相應的是長期作業合同,即按月度或月度以上的作業合同,具有連續單次作業合同的特征。
盡管有長期作業合同,但在每批貨物實際到港作業時一般還需簽訂單次作業合同作為分合同,以便落實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港口貨物作業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書麵形式或其他方式。雖然《港口貨物作業規則》規定可以采用口頭的方式訂立合同,但從港口作業的實踐來看,由於口頭合同在操作上的不便,在實踐中應該盡量避免,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或者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所以選擇使用書麵形式的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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