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單元安全性鑒定評級
7.1.1 民用建築安全性的第二層次鑒定評級,應按地基基礎(含樁基和樁,以下同)、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係統的承重部分劃分為三個子單元,並應分別按第7.2節至7.4節規定的鑒定方法和評級標準進行評定。
注:若不要求評定圍護係統可靠性,也可不將圍護係統承重部分列為子單元,而將其安全性鑒定並入上部承重結構中。
7.1.2 當需驗算上部承重結構的承載能力時,其作用效應按本規範第5.1.2條的規定確定;當需驗算地基變形、地基穩定性(斜坡)或地基承載力時,其地基的岩土性能和地基承載力標準值,應由原有地質勘察資料和補充勘察報告提供。
7.1.3 當僅要求對某個子單元的安全性進行鑒定時,該子單元與其它相鄰子單元之間的交叉部位,也應進行檢查,並應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
7.2.1 地基基礎(子單元)的安全性鑒定,包括地基變形(或地基承載力)和地基穩定性(斜坡)等兩個檢查項目,以及基礎和樁兩種構件(必要時)。
7.2.2 當鑒定地基、樁基的安全性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一般情況下,宜根據地基、樁基沉降觀測資料,以及其不均勻沉降在上部結構中反應的檢查結果進行鑒定評級;
2 對建造在斜坡場地上的建築物,應進行曆史情況調查和實地考察,以評估場地地基的穩定性;
3 當需要對地基、樁基的承載力進行鑒定評級時,應根據岩土工程勘察檔案和有關檢測資料,必要時,還應補充近位勘探點,進一步查明土層分布情況,並結合當地工程經驗進行核算和評價。
7.2.3 當地基(或樁基)基礎的安全性按地基變形(建築物沉降)觀測資料或其上部結構反應的檢查結果評定時,應按下列規定評級:
Au級 不均勻沉降小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規定的允許沉降差;沉降速率小於0.01mm/d;建築物無沉降裂縫、變形或位移。
Bu級 不均勻沉降不大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規定的允許沉降差;沉降速率小於0.05mm/d,連續兩個月地基沉降量小於每月2mm;建築物的上部結構雖有輕微裂縫,但無發展跡象。
Cu級 不均勻沉降大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規定的允許沉降差;沉降速率大於0.05mm/d,建築物上部結構的沉降裂縫有繼續發展趨勢。
Du級 不均勻沉降遠大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規定的允許沉降差;沉降速率大於0.05mm/d,且尚有變快趨勢;建築物上部結構的沉降裂縫發展顯著;砌體的裂縫寬度大於3mm;現澆結構也已開始出現沉降裂縫。
注:本條規定的沉降標準,僅適用於建成已2年以上、且建於一般地基土上的建築物;對建在高壓縮性粘性土或其他特殊性土地基上的建築物,此年限宜根據當地經驗適當加長。
7.2.4 當地基(或樁基)基礎的安全性按其承載力評定時,可根據本標準第7.2.2條規定的檢測和計算分析結果,采用下列規定評級:
1 當地基基礎承載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或現行行業標準《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 94的要求時,可根據建築物的完好程度評為Au級或Bu級。
2 當地基基礎承載力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或現行行業標準《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 94的要求時,可根據建築物開裂損傷的嚴重程度評為Cu級或Du級。
7.2.5 當地基基礎的安全性按地基穩定性(斜坡)項目評級時,應按下列標準評定:
Au級 建築場地地基穩定,無滑動跡象及滑動史。
Bu級 建築場地地基在曆史上曾有過局部滑動,經治理後已停止滑動,且近期評估表明,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再滑動。
Cu級 建築場地地基在曆史上發生過滑動,目前雖已停止滑動,但若觸動誘發因素,今後仍有可能再滑動。
Du級 建築場地地基在曆史上發生過滑動,目前又有滑動或滑動跡象。
7.2.6 在鑒定中若發現地下水位或水質有較大變化,或土壓力、水壓力有顯著改變,且可能對建築物產生不利影響時,應對此類變化所產生的不利影響進行評價,並提出處理的建議。
7.2.7 地基基礎(子單元)的安全性等級,應根據本節第7.2.3條至第7.2.6條關於地基基礎和場地的評定結果按其中一級確定。
7.3 上部承重結構
7.3.1 上部承重結構(子單元)的安全性鑒定評級,應根據其所含的各種構件集的安全性等級、結構的整體性等級以及結構側向位移等級等評定結果進行確定。
7.3.2 當評定一種結構構件的安全性等級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對多層和高層房屋,以每層的每種構件集為評定對象;對單層房屋,以子單元中每種構件集為評定對象;
2 對多層和高層房屋的評級,允許僅抽取若幹層為代表層進行評定;代表層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代表層的層數,應按計算確定;m為該鑒定單元的層數,若為非整數時,應多取一層;
(2)代表層中應包括有底層、頂層和轉換層;其餘代表層應是外觀質量較差的層,以及cu級和du級構件較多的層。
(3)代表層的構件包括該層樓板及其下的梁、柱和牆等。
7.3.3 在抽取的層中,評定一種主要構件集的安全性等級時,應根據該層該種構件中每一受檢構件的評定結果,按表7.3.3的分級標準評級:
表7.3.3 主要構件集安全性等級的評定標準
等級 |
多層及高層房屋 |
單 層 房 屋 |
Au |
該種構件集內,不含cu級和du級,可含bu級,但含量不多於25% |
該種構件集內,不含cu級和du級,可含bu級,但含量不多於30% |
Bu |
該種構件集內,不含du級;可含cu級,但含量不多於15%,且不得呈規律性分布 |
該種構件集內,不含du級,可含cu級,但含量不多於20%,且不得呈規律性分布 |
Cu |
該種構件集內,可含cu級和du級,但cu級含量不多於40%,du級含量不多於5%(受壓構件)或7.5%(其他構件),且cu級和du級不得呈規律性分布 |
該種構件集內,可含cu級和du級,但cu級含量不多於50%;du級含量不多於7.5%(受壓構件)或10%(其他構件),且cu級和du級不得呈規律性分布 |
Du |
該種構件集內,cu級或du級含量多於Cu級的規定數 |
該種構件集內,cu級和du級含量多於Cu級的規定數 |
注:當計算的構件數為非整數時,應多取一根。
7.3.4 在抽取的層中,評定一種一般構件集的安全性等級時,應按表7.3.4的分級標準評級:
表7.3.4 一般構件集安全性等級的評定標準
等級 |
多層及高層房屋 |
單 層 房 屋 |
Au |
該種構件集內,不含cu級和du級,可含bu級,但含量不多於30% |
該種構件集內,不含cu級和du級,可含bu級,但含量不多於35% |
Bu |
該種構件集內,不含du級;可含cu級,但含量不多於20% |
該種構件集內,不含du級;可含cu級,但含量不多於25% |
Cu |
該種構件集內,可含cu級和du級,但cu級含量不多於40%;du級含量不多於10% |
該種構件集內,可含cu級和du級,但cu級含量不多於50%;du級含量不多於15% |
Du |
該種構件集內,cu級或du級含量多於Cu級的規定數 |
該種構件集內,cu級和du級含量多於Cu級的規定數 |
7.3.5 當評定結構整體性等級時,應按表7.3.5的規定,先評定其每一檢查項目的等級,然後按下列原則確定該結構整體性等級:
1 若四個檢查項目均不低於Bu級,可按占多數的等級確定;
2 若僅一個檢查項目低於Bu級,可根據實際情況定為Bu級或Cu級。
表7.3.5 結構整體性等級的評定
檢查項目 |
Au級或Bu級 |
Cu級或Du級 |
結構布置及構造 |
布置合理,形成完整的體係,且結構選型及傳力路線設計正確,符合現行設計規範要求 |
布置不合理,存在薄弱環節,未形成完整的體係;或結構選型、傳力路線設計不當,不符合現行設計規範要求,或結構產生明顯振動 |
支撐係統(或其它抗側力係統)的構造 |
構件長細比及連接構造符合現行設計規範要求,形成完整的支撐係統,無明顯殘損或施工缺陷,能傳遞各種側向作用 |
構件長細比或連接構造不符合現行設計規範要求,未形成完整的支撐係統,或構件連接已失效或有嚴重缺陷,不能傳遞各種側向作用 |
結構、構件間的聯係 |
設計合理、無疏漏;錨固、拉結、連接方式正確、可靠,無鬆動變形或其他殘損 |
設計不合理,多處疏漏;或錨固、拉結、連接不當,或已鬆動變形,或已殘損 |
砌體結構中圈梁及構造柱的布置與構造 |
布置正確,截麵尺寸、配筋及材料強度等符合現行設計規範要求,無裂縫或其他殘損,能起封閉係統作用 |
布置不當,截麵尺寸、配筋及材料強度不符合現行設計規範要求,已開裂,或有其他殘損,或不能起封閉係統作用 |
注:每個項目評定結果取Au級或Bu級,根據其實際完好程度確定;取Cu級或Du級,根據其實際嚴重程度確定。
7.3.6 對上部承重結構不適於繼續承載的側向位移,應根據其檢測結果,按下列規定評級:
1 當檢測值已超出表7.3.6界限,且有部份構件(含連接、節點域)出現裂縫、變形或其他局部損壞跡象時,應根據實際嚴重程度定為Cu級或Du級。
2 當檢測值雖已超出表7.3.6界限,但尚未發現上款所述情況時,應進一步作計入該位移影響的結構內力計算分析,並按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驗算各構件的承載能力,若驗算結果均不低於bu級,仍可將該結構定為Bu級,但宜附加觀察使用一段時間的限製。若構件承載能力的驗算結果有低於bu級時,應定為Cu級。
注:對某些構造複雜的砌體結構,若按本條第2款要求進行計算分析有困難,也可直接按表7.3.6規定的界限值評級。
表7.3.6 各類結構不適於繼續承載的側向位移評定
檢查項目 |
結 構 類 別 |
頂點位移 |
層間位移 |
Cu級或Du級 |
Cu級或Du級 |
結構平麵內的側向位移 |
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 |
單層建築 |
>H/400 |
- |
多層建築 |
>H/450 |
>Hi/350 |
高層
建築 |
框 架 |
>H/550 |
>Hi/450 |
框架剪力牆 |
>H/700 |
>Hi/600 |
砌體結構 |
單層
建築 |
牆 |
H≤7m |
>25 |
- |
H>7m |
>H/280或>50 |
- |
柱 |
H≤7m |
>20 |
- |
H>7m |
>H/350或>40 |
- |
多層
建築 |
牆 |
H≤10m |
>40 |
>Hi/100
或>20 |
H>10m |
>H/250或>90 |
柱 |
H≤10m |
>30 |
>Hi/150
或>15 |
H>10m |
>H/330或>70 |
單層排架平麵外側傾 |
>H/750或>30mm |
- |
注:1 表中H為結構頂點高度;Hi為第i層層間高度;
2 牆包括帶壁柱牆;
3 框架筒體結構、筒中筒結構及剪力牆結構的側向位移評定標準,可以當地實踐經驗為依據製訂,但應經當地主管部門批準後執行;
4 對木結構房屋的側向位移(或傾斜)和平麵外側移,可根據當地經驗進行評定。
7.3.7 上部承重結構的安全性等級,應根據本章第7.3.2條至第7.3.6條的評定結果,按下列原則確定:
1 一般情況下,應按各種主要構件集和結構側向位移(或傾斜)的評級結果,取其中一級作為上部承重結構(子單元)的安全性等級。
2 當上部承重結構按上款評為Bu級,但若發現各主要構件集所含的cu級構件(或其節點、連接域)處於下列情況之一時,宜將所評等級降為Cu級:
(1)cu級沿建築物某方位呈規律性分布,或過於集中在結構的某部位;
(2)出現cu級構件交匯的節點連接;
(3)cu級存在於人群密集場所或其他破壞後果嚴重的部位。
3 當上部承重結構按本條第1款評為Cu級,但若發現其主要構件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宜將所評等級降為Du級。
(1)多層或高層房屋中,其底層柱集為Cu級;
(2)多層或高層房屋的底層,或任一空曠層,或框支剪力牆結構的框架層的柱集中,出現du級;或任何兩相鄰層同一軸線的柱同時出現du級;或脆性材料結構中出現du級;或大跨度結構的支座節點為du級;
(3)在人群密集場所或其他破壞後果嚴重部位,出現du級。
4 當上部承重結構按上款評為Au級或Bu級,而結構整體性等級為Cu級時,應將所評的上部承重結構安全性等級降為Cu級。
5 當上部承重結構在按本條第4款的規定作了調整後仍為Au級或Bu級,而各種一般構件集中,其等級的一種為Cu級或Du級時,尚應按下列規定調整其級別:
(1)若設計考慮該種一般構件參與支撐係統(或其他抗側力係統)工作,或在抗震加固中,已加強了該種構件與主要構件錨固,應將所評的上部承重結構安全性等級降為Cu級;
(2)當僅有一種一般構件為Cu級或Du級,且不屬於第(1)項的情況時,可將上部承重結構的安全性等級定為Bu級;
(3)當不止一種一般構件為Cu級或Du級,應將上部承重結構的安全性等級降為Cu級。
7.3.8 對檢測、評估認為可能存在整體穩定性問題的大跨度結構,應根據實際檢測結果建立計算模型,采用可行的結構分析方法進行整體穩定性驗算;若驗算結果尚能滿足設計要求,仍可評為Bu級;若驗算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應根據其嚴重程度評為Cu級或Du級,並應在上部承重結構安全性評定等級中予以考慮。
7.3.9 當鑒定評級中需要考慮振動對上部承重結構安全性影響時,應按本標準附錄H的規定進行檢測與評定。若評定結果對結構安全性有影響,應將上部承重結構安全性鑒定所評等級降低一級,且不高於Cu級。
7.4 圍護係統的承重部分
7.4.1 圍護係統承重部分(子單元)的安全性,應根據該係統專設的和參與該係統工作的各種承重構件的安全性等級,以及該部分結構整體性的安全性等級進行評定。
7.4.2 當評定一種構件的安全性等級時,應根據每一受檢構件的評定結果及其構件類別,分別按本標準第7.3.2條或第7.3.3條的規定評級。
7.4.3 當評定圍護係統承重部分的結構整體性時,可按本標準第7.3.4條的規定評級。
7.4.4 圍護係統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級,可根據本節第7.4.2條和第7.4.3條的評定結果,按下列原則確定:
1 當僅有Au級和Bu級時,按占多數級別確定。
2 當含有Cu級或Du級時,可按下列規定評級:
(1)若Cu級或Du級屬於主要構件時,按等級確定;
(2)若Cu級或Du級屬於一般構件時,可按實際情況,定為Bu級或Cu級。
3 圍護係統承重部分評定的安全性等級,不得高於上部承重結構的等級。